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3號
原 告 潘潔蒂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9-208號信箱
被 告 王陞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