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9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謝佳純
被   告  楊立駿 (原名: 楊春坡
訴訟代理人  楊文華
被   告  黃淑慎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卓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國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