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9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謝佳純
被 告 楊立駿 (原名: 楊春坡 )
訴訟代理人 楊文華
被 告 黃淑慎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卓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