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春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