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457號
原 告 鄭潔雯
被 告 杜暉
訴訟代理人 趙廣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附註:
一、請原告陳報是否曾與被告合意將租賃期間延長至102年9月
底?
二、請被告陳報證人 彭俊蘭 、 劉晏君 、 李平順 是否仍聲請傳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