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890號
原 告 潘建華
被 告 陳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下午3時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期日前提出:㈠本件案發
時之行車執照;㈡如案發時並非車主,應提出受讓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田子鵬 本件車損部分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證
明;㈢擔任教職人員之相關證據及案發期間之課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