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呂承謚
被   告  林至軒 (原名 林昆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