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翔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緞
相 對 人 陳吳麗儼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28,4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