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張志強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檢附相關證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5日聲請調解時,就本件訴訟標的乃列
「台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全部)、同段166建
號(應有部分全部)」,惟調解不成立後,另提出民事起訴
狀時卻係列「台南市○區○○段○○○○○○○○○○○○號(應有部
分各2分之1)、同段166建號(應有部分全部)」,請具狀
陳明本件請求確認或撤銷之標的究為何?並應提出全部之土
地謄本。
㈡因被告95年3月8日移轉登記就台南市○區○○段○○○○號土
地、同段166建號建物之移轉登記僅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請查明本件請求確認或撤銷「697地號土地、166建號建
物」之應有部分範圍,究為「全部」或「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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