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簡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相 對 人  李四貴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明定。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李四貴為公示
送達,依據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最後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
瓊林87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就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聲請
人遽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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