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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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2,575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