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永順 受判決人 張存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3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2款之事由,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該法第422條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428條第1項之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人僅限於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
二、本件被告張存財經原審99年度易字第2550號判決諭知無罪,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有原審及本院判決書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陳永順並非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0號判決之檢察官或自訴人,依上開規定,自非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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