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97號聲請人 葉山青 即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甘秀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而經法院備查在案,且經徵得甘秀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件、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5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