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9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方為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