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傑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春綢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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