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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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間所犯之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三六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確定在案,經聲請人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