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9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勝勛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085元
,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簡 字第 1995 號裁定(107.03.0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