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772號債權人莫札特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易如 債務人 陳鏡竹 債務人 紀世宗 債務人 謝玉珍 債務人 葉臣涵 債務人 葉羽庭 債務人 宋德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鏡竹、紀世宗、謝玉珍、葉臣涵、葉羽庭、宋德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二、提出陳鏡竹、紀世宗、謝玉珍、葉臣涵、葉羽庭、宋德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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