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聲字第50號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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