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貞琪 被告 李宛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宛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貞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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