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62號上訴人香榭堤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慶祥 被上訴人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吳文仲 被上訴人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慧智訴訟代理人吳文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6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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