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74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謝佳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佳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列謝佳佳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提出謝佳佳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