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鄭一鳴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記載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併其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與被告祭祀公業 吳純默 管理委員會,就不當得利等事件進行調解。經本院訂於100年5月18日進行調解程序,被告未到場,原告聲請進行訴訟程序,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原告上開請求內容,核與其上開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之調解聲明不符,是原告請求內容究係為何,尚有未明,另原告上開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就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明確,自有補正之必要,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