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昭儀 代理人 湯偉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當時」及「毀諾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收入(含薪資及其他所得收入),並提出類如薪資單或在職證明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大樓管理費、交通費、醫療費、扶養費、教育費、電話費、水電瓦斯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及勞健保費等生活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人之前配偶有無分攤上開扶養費用?其分攤之金額為何?若無分攤上開費用,其原因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之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有無分攤上開扶養費用?渠等分攤之金額為何?若無分攤上開費用,其原因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母親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母親之97、98年度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固定收入,並提出類如薪資單及在職證明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表明: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八、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九、提出聲請人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及薪資存摺明細),並確認開始強制執行扣薪之時間為何。
十、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
十一、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人之最高金額為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