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堂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28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玉堂㈠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
2月;㈡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㈢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9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上揭㈠、㈡所示之罪,先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9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復經本院於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1月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又15日;繼與上揭㈢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9年7月29日以99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5年11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
4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