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政道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道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徵詢受刑人意見後,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5/26

111/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99號

113年度簡字第1883號

判決日期

112/12/25

113/10/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799號

113年度簡字第18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05

113/12/0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31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