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原告 翁厤唯 (住所詳卷)被告 翁厤晨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法官黃郁姈法官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