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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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蘇順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被告 龔志明

龔志忠

邱瑞生

邱雅玲

李佩陵

李玉貞

郭美桂

郭美妘

郭禧祥

欒蘇錦鳳

洪慶鷲

洪慶巖

洪心朋

洪秀真

洪秀華

蘇敏榮

陳瑞文

蔡士文

蔡士元

黃德成

黃仁和

黃信義

黃玉珠

黃秀菊

陳威谷

陳建志

陳俊源

陳紫旂

陳文詳

陳文興

陳文煙

陳文注

陳文清

黃副秤

黃富振

黃副財

黃振利

黃秀美

黃秀香

黃振盛

黃振福

蘇忠利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750分之125,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82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51.03㎡×公告現值4,800元×125/750=520,82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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