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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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蘇順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被告 龔志明
陳 郭美桂
徐 郭美妘
黃副秤
黃副財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750分之125,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82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51.03㎡×公告現值4,800元×125/750=520,82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