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廖寶純 林月梅 被告 宋振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法官黃震岳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