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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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聲請人

即原告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聲請人

即原告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沈森永

複代理人 周怡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相對人 陳黃春玉 (即 陳健二 之繼承人)

陳英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和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被告陳健二(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二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陳黃春玉以及子女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167至175頁),自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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