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聲請人
即原告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聲請人
即原告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沈森永
複代理人 周怡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陳英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和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陳進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被告陳健二(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二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陳黃春玉以及子女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167至175頁),自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