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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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簡字第657號
原   告  魏永聰
被   告  陳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本院一○六年度司票字第三九六一號本票裁定所
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張,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以原告及訴外人 陳亮庭 名義所共同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張(下稱系爭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裁定准許,
惟系爭本票2張並非原告所簽發,其上之發票人簽名非原告
所為,指印亦非原告所捺,兩造間亦無任何債權關係等語,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陳亮庭當時在被告面前當面打電話說原告
趕不到,而要她代理簽名,但訴外人陳亮庭是否是真的在打
電話還是假裝在打電話,及通話對象是否確為原告,被告均
不清楚。訴外人陳亮庭向被告說原告有欠她錢,所以她來幫
原告借錢。被告拿到訴外人陳亮庭所交付之系爭本票2張時
,上面已經有簽名及指印,但是何人所為,被告不清楚,亦
無詢問訴外人陳亮庭,但當天陳亮庭有接到原告身分證影本
等資料之傳真,系爭本票2張應為原告親自或授權簽發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持有系爭
本票,且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2張非其所簽發,被告對其無本票
債權,可見原告私法上地位確有危殆,且此危殆可以本院之
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以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合先敘明。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
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
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
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
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59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①原告主張系爭本票2張並非原告所簽發
,其上之發票人簽名非原告所為,指印亦非原告所捺等語,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被告舉證證明系爭本票2張之原告
簽名之真正。②被告雖聲請傳喚之證人 陳綵淇 (原名陳亮庭
)到庭證明被告所辯情形,但經本院2次傳喚,證人陳綵淇
均未到庭。③本院命法警採集原告10指指印,送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是否與系爭本票2張上之指印相符,因
原告手指已有長繭,而無法比對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書、本院當庭勘驗原告之兩手手指均有長繭之勘
驗筆錄各1份(見本院卷第36頁、第45頁)可證。④被告雖
提出原告之身分證影本1份並辯稱當天訴外人陳亮庭有接到
原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之傳真云云。惟被告所提出之原告身
分證影本上清楚記載「只限紅豆買賣」等語,有該影本1份
(見本院卷第26頁)可證。而我國人民將自己身分證影本交
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身
分證影本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
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責,未免過苛。被
告所提出之原告身分證影本既已限定辦理特定事項,自難認
為可以證明原告有親自或授權簽發系爭本票2張。④此外,
依照被告上開所述其並未親自見聞原告簽名於系爭本票2張
上,甚至連交付被告系爭本票2張之訴外人陳亮庭當時究係
是否有與原告通話,尚且不能確定之說詞,及被告並未提出
其他足以證明系爭本票2張為原告所簽署之證據,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自難認系爭本票2張為原告所簽發,而應負發票
人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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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同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961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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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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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6年6月17日│200,000元│106年6月17日│106年6月17日│694391│
├──┼──────┼─────┼──────┼──────┼────┤
│002│106年6月22日│120,000元│106年6月22日│106年6月22日│3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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