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正平吳愛珠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正平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及
小額信貸使用,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74,337元及其利息。
經查得相對人趙正平之被繼承人 趙全福 遺有坐落桃園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4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
產),而相對人趙正平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反將系
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
愛珠。相對人趙正平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聲請人自
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應
將系爭不動產,由被繼承人之全體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
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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