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高陽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郭寬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
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心臟裝有支架,醫師說寒流天冷勿長途
舟車活動,儘量在家休養,爰聲請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於桃園市○○區○○路1段與海
山路2段之交岔路口發生車禍乙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
桃交簡字第2843號判決影本在卷可參,則前揭車禍地點(侵
權行為發生地)既係發生在本院轄區範圍內,本院就本件訴
訟自有管轄權。又聲請人之住所地固在臺北市,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對之亦有管轄權,惟本件非專屬管轄案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22條規定,相對人自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則相對
人據此向本院起訴,並無違誤。從而,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不應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