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趙麗珍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兼送達代收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7年1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