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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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煒傑
       蕭宏澤
       葉美伶
被   告  陳苑芝陳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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