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51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姚宜姈
       黃靜美
被   告  曾阿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柒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