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李鍵利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日富 即宏揚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7,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