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民事訴訟法上受不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倘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其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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