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六號聲請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九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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