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能賢
呂宏文 呂曉貞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呂柏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0,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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