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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