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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