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林英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五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並自該案起訴日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標準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因受原告委託保管現金二百萬元,於受託電匯一百三十萬元給訴外
王錦龍 時,變易持有為所有,將該一百三十萬元侵占入己,而涉有侵占或背信犯行,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害。
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