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反訴原告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璽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圓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