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九號
聲請人 賴銘宗 代理人 鄒文峰 相對人 賴秀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賴秀珠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賴秀珠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賴秀珠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失蹤,迄今八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家催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影本、新聞紙各乙份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女賴秀珠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復於上開事件中提出村長證明書乙紙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開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賴秀珠自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