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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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義字第一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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