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 柯順松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柯順松」顯係「甲○○」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