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亦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