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