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六0七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林光亞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林光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五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自九十年二月起,未按規定接受輔導及驗尿,經依法告誡,仍未改善,且其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經警所採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類藥物陽性反應,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原審法院經調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字第一五七號案卷核實,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並無不合。受處分人具狀聲明不服,惟並未敘述理由,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即難為取,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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