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抗字第八三號
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因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據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丁華平